(2015)吴利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优芳诉马吉保离婚纠纷一案冻结银行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马优芳,女,回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吉保,男,回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第7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一、责令被执行人马吉保给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125610;二、责令别执行人马吉保给付马优芳,马耀祖欠20000元欠款的欠条;三、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吉保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