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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君贤与山东省单县瑞安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贤,山东省单县瑞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保字第00047号申请人王君贤,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请人山东省单县瑞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文化路南段邮政储蓄二楼。机构代码:05091195-3。法定代表人李传达,职务:总经理。申请人王君贤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现金1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单县瑞安置业有限公司在单县购买的实验小学20.48亩土地(单国用2014第00039号)。并以何莉名下的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单县瑞���置业有限公司现金100万元或查封其在单县购买的实验小学20.48亩土地(单国用2014第00039号)。二、查封担保人何莉名下的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自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端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