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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德有与迁安市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356号原告刘德有,1974年4月14日,被告迁安市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迁安市迁安镇花园街东段路南,联系方式:1383250****法定代表人徐亚菲。(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刘德有诉迁安市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900.0元,由原告刘德有负担。审判员张秀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