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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佳佳诉张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佳佳,张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97-1号原告冯佳佳,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大南街1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202110119。被告张弘,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书院街1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佳佳诉被告张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佳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弘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将其所有的价值相等的房地产、股权、车辆、到期债权等财产处分权予以冻结。并提供位于枣阳市北城顺城村枣房字第000158**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佳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张弘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将其所有的价值相等的房地产、股权、车辆、到期债权等财产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冯佳佳提供担保财产:冯佳佳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北城顺城村枣房字第000158**号房产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中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