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凯力博商贸有限公司、赵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凯力博商贸有限公司,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凯力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三里甲10号楼24层2806室,组织机构代码67963285-5。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杰,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0395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杰银行存款395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