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孙福定、陈菊领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孙福定,陈菊领,刘国平,孙友正,丁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法定代表人金时江,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福定。被执行人陈菊领。被执行人刘国平。被执行人孙友正。被执行人丁桂萍。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孙福定、陈菊领、刘国平、孙友正、丁桂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台路商初字第3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福定、陈菊领、刘国平、孙友正、丁桂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人民币132215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已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国平与案外人张君飞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4幢1902号房产,因本案系刘国平个人担保债务,故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另查明,本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国平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故一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14日,申请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撤回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12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海虹审 判 员 叶 帆审 判 员 王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