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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谢永瑞、龚长娥、周玉怡、谢秀陂诉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瑞,龚长娥,周玉怡,谢秀陂,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定行初字第139号原告谢永瑞,男,汉族。原告龚长娥,女,土家族。原告周玉怡,男,汉族。原告谢秀陂,女,汉族。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紫舞路499号。法定代表人李步群,局长。委托代理人蒋训民,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符帆,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谢永瑞、龚长娥、周玉怡、谢秀陂诉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述四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其已经变卖房屋,不需要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上述四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瑞、龚长娥、周玉怡、谢秀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永瑞、龚长娥、周玉怡、谢秀陂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孙志鹏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人民陪审员  吴如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