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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卫秀兰诉姜尧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秀兰,姜尧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1102号原告:卫秀兰,女。被告:姜尧龙,男。原告卫秀兰诉被告姜尧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一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