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龚汉英与库尔勒市永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汉英,库尔勒市永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反诉被告):龚汉英,女,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凌永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库尔勒市永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交通西路永乐花园*号。法定代表人:刘振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剑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龚汉英与被告(反诉原告)库尔勒市永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库尔勒市永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申请撤回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库尔勒市永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库尔勒市永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一审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库尔勒市永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薛文敏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蒋 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小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