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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孟XX与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马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85号原告孟XX。委托代理人沈XX。被告马XX。委托代理人宋XX。原告孟XX诉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向被告马XX送达诉讼文书,故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X的委托代理人沈XX、被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XX诉称,2014年11月24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000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并出具借条。2015年1月4日,被告以同样理由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口头承诺5日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不接听原告的电话,原告至被告家中催讨借款,始终未见到被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0元,支付本金400,000元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被告马XX辩称,2014年9月被告刑满出狱,10月初经原告居住的小区“花妹”介绍到本市浦东新��XX路XX弄XX号XX室“花妹”与“小萍”合伙开的赌博场所进行网络赌博,参与三次共输了400,000元。有“小萍”的丈夫“大贵”介绍并陪同至本市浦东新区XX路上的XX茶楼向原告借款,被告出具400,000元的借条。当时约定钱款汇至“大贵”处,由“大贵”帮被告还赌债,利息由“大贵”还。过了一个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利息,原告将200,000元的网银和网址给被告,要求被告赢了以后归还利息。结果被告又输了。后被告按原告的要求又写了200,000元的借条。被告认为借款600,000元的事实未发生,涉及赌博陷阱,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被告经陈XX介绍向原告借款4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将现金交付被告,被告承诺一个月内归还。事后被告带原告查看了被告居住的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4日,被��又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被告于2015年1月4日出具借款2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资金的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2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两张、户籍资料,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条,未按约归还借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0元,支付本金400,000元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称系赌博陷阱,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被告的辩驳意见,本院难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孟XX借款人民币600,000元;二、被告马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XX本金人民币400,000元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被告马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向红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人民陪审员  陈燕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