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盛绍山与凤台县水利局、凤台县永幸河桂集排灌管理中心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绍山,凤台县水利局,凤台县永幸河桂集排灌管理中心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83号原告:盛绍山,男,1945年11月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水利局,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果春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永幸河桂集排灌管理中心站,住所地凤台县。负责人:陈洪国,系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绍山与被告凤台县水利局、凤台县永幸河桂集排灌管理中心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绍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绍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绍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盛绍山负担。审 判 长 余华伟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