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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盛绍山与凤台县水利局、凤台县永幸河桂集排灌管理中心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绍山,凤台县水利局,凤台县永幸河桂集排灌管理中心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83号原告:盛绍山,男,1945年11月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水利局,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果春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永幸河桂集排灌管理中心站,住所地凤台县。负责人:陈洪国,系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绍山与被告凤台县水利局、凤台县永幸河桂集排灌管理中心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绍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绍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绍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盛绍山负担。审 判 长  余华伟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