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金海与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毛广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海,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毛广稳,徐正军,李大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徐金海。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大道109号。法定代表人许敬,董事长。被告毛广稳。住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观湖一号7-111室。被告徐正军。被告李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海诉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毛广稳、徐正军、李大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海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馨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