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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郭健与新泰市翟镇小港村民委员会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健,新泰市翟镇小港村民委员会,李占平,宋方斌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郭健。委托代理人张学安,新泰新甫泉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泰市翟镇小港村民委员会。被告李占平。被告宋方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健与被告新泰市翟镇小港村民委员会、李占平、宋方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健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健负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