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顾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63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甲,系张家港保税区帕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2003年3月25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鑫,被告人顾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1日晚,被告人顾某甲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联警务室西侧路段,后在车内睡着,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顾某甲血液乙醇浓度为302mg/100ml。被告人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乙、张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处警经过、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笔录、人口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顾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玮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