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优味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优味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18号原告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震泽路18号无锡软件园双子座B座20楼。法定代表人朱红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明月,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优味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镇塘弄8号304室。法定代表人朱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与被告无锡优味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味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明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味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软件公司诉称,其公司与优味客公司签订了2份租赁合同,约定优味客公司向其公司租用两套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优味客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物业费等费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优味客公司支付租金、物业、水电、煤气费用等共计317427.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过程中,软件公司减少诉讼请求,要求优味客公司支付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的租金88530元、物业费34775元、水费2486.70元、电费24433.37元,截止至2014年9月30日的燃气费25963.68元,共计176188.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被告优味客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底,软件公司与优味客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软件公司将其公司所有的位于无锡市新区新华路5号C栋地下107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优味客公司使用,其中大厅778平方米、厨房292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该租赁期限内前3个月为免租金装修期;房屋租金分为大厅与厨房二部分收取,大厅租金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5元/平方米/月,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10元/平方米/月,厨房租金为10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为2.50元/平方米/月,房租及物业管理费付费周期为一个季度,优味客公司于上一周期最后5天前支付下一周期款项;优味客公司应每月支付水、电费和公摊电费,电费按1.179元/度收取,水费按照4.05元/吨收取;为确保房屋及其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限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优味客公司在支付首期租金的同时应向软件公司交纳保证金15000元;优味客公司应按时支付房租金,如未能按时支付房租金,每逾期1日按照本合同约定日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软件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朱辉代表优味客公司在承租方一栏签字确认。另查明,2014年6月7日,软件公司与优味客公司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优味客公司承租软件公司所有的位于无锡市新区震泽路18号摩羯座A幢102室27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房屋租金为36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为5元/平方米/月,房租及物业管理费付费周期为一个季度,优味客公司于上一周期最后5天前支付下一周期款项;优味客公司应每月支付水、电费和公摊电费,电费按1.179元/度收取,水费按照4.05元/吨收取;为确保房屋及其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限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优味客公司在支付首期租金的同时应向软件公司交纳保证金33210元;优味客公司应按时支付房租金,如未能按时支付房租金,每逾期1日按照本合同约定日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软件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在承租方一栏,优味客公司加盖了公章,并由朱辉签字确认。2015年1月29日,优味客公司出具承诺书,认可截止2015年1月28日优味客公司承租的摩羯座A栋102室房屋结欠各项费用共计162134.95元,扣除部分费用,最终欠款128924.95元;承诺于2015年1月5日搬离摩羯座A栋102室房屋,于2015年3月25日一次性结清该房屋的所有欠费及基于租赁合同新增加的各项费用。2015年2月2日,软件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优味客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等。庭审中,软件公司认可优味客公司在起诉后已归还141238.57元,并表示同意在本案中先行抵扣优味客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0000元。以上事实,有软件公司提供的房屋产权证2份、房屋租赁合同2份、优味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若干、费用记账联8张、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软件公司与优味客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优味客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并交纳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根据软件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其认可在诉讼期间已经支付过的费用数额,可以确定优味客公司目前仍结欠软件公司至2014年12月31日的租金88530元、物业费34775元、水费2486.70元、电费24433.37元,至2014年9月30日的燃气费25963.68元,共计176188.75元。优味客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推翻软件公司现有的证据,故本院对于软件公司要求优味客公司支付拖欠费用176188.75元的请求予以采信。软件公司表示同意在本案中先行抵扣优味客公司支付的保证金20000元,此是软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优味客公司应当支付软件公司拖欠的费用156188.75元。软件公司与优味客公司在租赁合同中对于未按时交纳各项费用约定了违约责任,现软件公司自动调整为要求优味客公司自起诉日即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优味客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软件公司拖欠的费用共计156188.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软件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61元、公告费262.60元,共计6323.60(已由软件公司预交),由优味客公司负担。(软件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6323.60元由优味客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优味客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软件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胡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露莛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