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伊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马兆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伊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兆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山东伊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大桥北马庄南。法定代表人苏培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永浩、张克广,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马兆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伊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兆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伊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方武人民陪审员 常 宏人民陪审员 朱中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