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453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某,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王明贤人民陪审员 余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