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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453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某,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王明贤人民陪审员  余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