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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周锡萍、周锡婷、周锡基、周锡志、周建邦、范琼芳与刘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锡萍,周锡婷,周锡基,周锡志,周建邦,范琼芳,刘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612号申请人:周锡萍,女。申请人:周锡婷,女。申请人:周锡基,男。申请人:周锡志,男。申请人:周建邦,男。申请人:范琼芳,女。被执行人:刘伟,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爱红。关于周锡萍、周锡婷、周锡基、周锡志、周建邦、范琼芳申请执行刘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赤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刘伟应赔偿183159.37元给申请人,并承担受理费2556元;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应支付赔偿款合计61万元给申请人,并承担受理费8513元。因被执行人刘伟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迟延履行赔偿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已缴纳诉讼费8513元,但其拒不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4590.25元。经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第6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