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民二初字第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民二初字第02051号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凌海市凌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晓军,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娟,系该信用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於文胜,系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主任。被告陈金华,男,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双方自行和解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761.5元,由被告陈金华承担。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佟思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