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屈春良与天津市静海县百业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春良,天津市静海县百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806号原告屈春良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百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屈春良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百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百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屈春良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百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