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任学田申请执行任晓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学田,任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1110号申请人:任学田被执行人:任晓明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任晓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晓明的银行存款3975.00元(本金3900.00元、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昝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