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喻建光与吕希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建光,吕希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644号原告:喻建光,男。委托代理人:张志华,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希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建光与被告吕希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建光撤回对被告吕希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喻建光承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孔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