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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贵书与费旭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书,费旭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张贵书,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赫李强,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鸿,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费旭燕,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赵相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红,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青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书诉被告费旭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张贵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敖 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琢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