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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民初字第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鹿守兰与李彬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守兰,李彬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0800号原告鹿守兰。委托代理人樊吉磊,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彬。委托代理人孙进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守兰诉被告李彬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鹿守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守兰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鹿守兰负担。审 判 长  阚 伟审 判 员  郭海玲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