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民初字第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鹿守兰与李彬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守兰,李彬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0800号原告鹿守兰。委托代理人樊吉磊,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彬。委托代理人孙进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守兰诉被告李彬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鹿守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守兰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鹿守兰负担。审 判 长 阚 伟审 判 员 郭海玲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