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一终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祚满因与被上诉人杨成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祚满,杨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祚满,男,1978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男,1962年12月生,回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吴祚满因与被上诉人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祚满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06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身份证住址是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镜乡石镜居委会石镜组017号,该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属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镜乡石镜居委会石镜组,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吴祚满的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河滨花园,属贵池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胡少斌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巩志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