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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尔成与马建林、潍坊东盛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尔成,马建林,潍坊东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73号原告陈尔成。被告马建林。被告潍坊东盛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尔成诉被告马建林、潍坊东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建林、潍坊东盛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潍坊东盛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