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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庞云停与杨同燕、杨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云停,杨同燕,杨龙,张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997号申请人庞云停,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同燕,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龙,男,汉族,莘县莘亭办事处干部。被执行人张建民,男,汉族,莘县莘亭办事处干部。申请人庞云停与被执行人杨同燕、杨龙、张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2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建民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的帐号为62×××19的帐户内有存款12770元;被执行人杨龙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的帐号为62×××12的帐户内有存款166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张建民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的帐号为62×××19的帐户内的存款12770元至莘县人民法院;二、扣划被执行人杨龙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的帐号为62×××12的帐户内的存款1669元至莘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书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