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晓强与张延春、郭军龙、邵华涛、周建社、庄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强,张延春,郭军龙,邵华涛,周建社,庄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641号原告:黄晓强。被告:张延春。被告:郭军龙。被告:邵华涛。被告:周建社。被告: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强与被告张延春、郭军龙、邵华涛、周建社、庄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已通知原告黄晓强补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黄晓强未按规定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黄晓强已预交25元,按规定退还一半。审判员  徐淑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