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侯惠芹与安徽省伟恒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惠芹,安徽省伟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180号原告:侯惠芹,女,汉族,1961年10月1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余继承,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伟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长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惠芹诉被告安徽省伟恒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惠芹于2015年9月14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惠芹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原告侯惠芹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