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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义诉被告高玉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义,高玉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755号原告高义,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高玉春,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义诉被告高玉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告高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义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高 娟人民陪审员 闫 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封玥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