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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郭宽义与阳城县白桑乡洪上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宽义,阳城县白桑乡洪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郭宽义,农民。被告阳城县白桑乡洪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城县白桑乡洪上村。法定代表人郭学兵,任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宽义与被告阳城县白桑乡洪上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宽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宽义负担。审判员  侯京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