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与姜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姜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被执行人:姜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34404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440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陈陆艳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