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7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景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景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曹建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