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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7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景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景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曹建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