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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霍家付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家付,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丹行初字第00077号原告霍家付。委托代理人朱江波,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凤凰路85号。法定代表人施云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家付诉被告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中,原告霍家付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家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家付负担。审 判 长  景银霞审 判 员  李信华人民陪审员  徐锁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花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