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67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侨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侨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711-2号原告上海侨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陈正文。委托代理人吴祖辉,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元建。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上海侨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马咪咪(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侨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依法减半收取20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人民陪审员 黄志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 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