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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xx与xx县xx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刘xx。被告xx县xx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五通镇保宁街。法定代表人吴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xx县xx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需要完善相关证据,待搜集到相关证据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代理审判员韦华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明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