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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恢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宗奇与王爱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奇,王爱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恢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吴宗奇,男,1958年12月3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王爱青,男,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宗奇与被执行人王爱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爱青王爱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吴宗奇农机款111800元并支付违约金290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爱青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刘开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