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汪剑与刘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剑,刘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11号原告:汪剑,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刘同军,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剑诉被告刘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胜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