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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汪剑与刘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剑,刘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11号原告:汪剑,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刘同军,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剑诉被告刘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胜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