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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政诉被告邓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政,邓新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076号原告孙政,男,198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邓新华,女,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孙政诉被告邓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6日通知原告孙政于2015年9月12日之前交纳本案受理费,但其至今未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孙政自动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陆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