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政诉被告邓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政,邓新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076号原告孙政,男,198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邓新华,女,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孙政诉被告邓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6日通知原告孙政于2015年9月12日之前交纳本案受理费,但其至今未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孙政自动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陆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