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淄博得金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李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得金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淄博得金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霖。申请人淄博得金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营业部开出的票号为3080005393981820,出票人为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营市坤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出票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得金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建彩人民陪审员 张云起人民陪审员 杨 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