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行非审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冈市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龙广、连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冈市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龙广,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行非审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龙广。被执行人连芳。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计生征字(2015)第0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黄计生征字(2015)第0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决定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黄计生征字(2015)第0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50286元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丽霞审 判 员 林更生人民陪审员 程 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