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280号原告黄某某,女,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唐锡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熹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