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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蒙克乌拉、张春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09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蒙克乌拉。被告张春艳。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克乌拉、张春艳、张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赵立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