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海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苑国权与曹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国权,曹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苑国权。被告曹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国权诉被告曹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苑国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国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国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4元,由原告苑国权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三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秀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