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葛绍军与张子正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绍军,张子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170-1号原告:葛绍军,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马集镇。被告:张子正,男,40岁,汉族,务农,住蒙城县马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绍军与被告张子正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