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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后民小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尹红彬与夏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红彬,夏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后民小字第24号原告尹红彬,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夏少波,男,成年(出生年月不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红彬与被告夏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红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红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红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