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曲宝密与宋喜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宝密,宋喜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曲宝密,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长山乡长虹村。被告宋喜丰,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长山乡和平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开发大街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光辉,经理。原告曲宝密诉被告宋喜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宝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计福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连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