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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焰森诉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焰森,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李焰森,男,生于1971年11月18日,汉族,泸州市纳溪区人。委托代理人马宏军,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西贸市场二楼上。法定代表人姚丽萍。被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胜利街19号。负责人王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焰森诉被告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焰森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相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