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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鸡五洲宏泰焊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可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雁塔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五洲宏泰焊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雁塔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五洲宏泰焊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可,法定代表人王冠乔,住所地岐山县凤鸣镇北环路西段。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雁塔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姚岚,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67号。本院在执行宝鸡五洲宏泰焊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可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雁塔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雁塔营销服务部支付赔偿100元;并承担执行费1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雁塔营销服务部已履行其义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规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