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泰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泰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80号原告焦作市泰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法定代表人刘怀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焦作市中站区许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泰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泰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泰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泰鼎商品���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为4460元,由原告焦作市泰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候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光波